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124号 原告: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钟管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安街145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