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124号
原告: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钟管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安街145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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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