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521执3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28456094J。
法定代表人:**年。
被执行人:德清县钟管镇南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德清县钟管镇南湖社区振兴路5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德清县钟管镇南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浙0521民初38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634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清县钟管镇南湖社区居民委员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已受偿65000元,尚有569000元。同时鉴于履行期限较长,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521执3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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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