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宸消防工程安全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某某消防工程安全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82民初900号
原告:***,男,1959年03月03日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职业:退休。
被告:辽宁**消防工程安全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4713148X4,地址:丹东市振安区东升路148-5。
法定代表人:赵文强,辽宁**消防工程安全安装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消防工程安全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于忆书
人民陪审员  丁家强
人民陪审员  贺业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佳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