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宸消防工程安全安装有限公司

辽宁某某消防工程安全安装有限公司、沈阳保利香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20675号 原告:辽宁**消防工程安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三经街2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闯,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保利香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新宁街2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消防工程安全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保利香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消防工程安全安装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辽宁**消防工程安全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