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324民初832号
原告:喀左县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胜利路(B区一丘八地102栋)。
法定代表人:司宪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晟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海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浪头镇文安路57号2单元3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喀左县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海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左县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0.00元,减半收取43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锋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