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枣庄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民终7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华,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丽,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宁波路996号231室。
法定代表人:耿家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枣庄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龙头西路。
法定代表人:殷允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东,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枣庄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枣庄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3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请求支付工程款提起本诉,枣庄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请求***修复并赔偿损失提起反诉。一审诉讼中,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造价、质量问题、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进行审计鉴定,分别出具的山东安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鲁安工咨鉴字【2020】第201号《枣庄新城天衢宾馆、购物中心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JDB200319《鉴定报告》、《增层问题处理方案》、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天衢大酒店修复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在当事人对上列鉴定报告有异议的情况下,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未进行庭审质证。在枣庄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后,未开庭审理。综上,一审法院剥夺了当事人答辩、质证、辩论等法定权利,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3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枣庄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4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邹 枫
审判员 王 锋
审判员 邵明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