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3财保8号
申请人:枣庄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兴城街道办事处宁波路996号2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696880877D。
法定代表人:耿家玉。
被申请人:***,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申请人:***,男,195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申请人枣庄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枣庄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枣庄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未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枣庄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杨尚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