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致商成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之联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德致商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10028号
原告:广州市海之联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3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31567596W。
法定代表人:张付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丹,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德致商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18号261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72123712C。
法定代表人:沈飞。
原告广州市海之联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德致商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海之联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海之联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小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