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深海防火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旺家装饰建材城与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0106民初14075号
原告:湖北深海防火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旺家装饰建材城。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黎,男,系该公司运营总监,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湖北深海防火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旺家装饰建材城(以下简称“旺家建材城”)与被告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兴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旺家建材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伊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世纪兴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旺家建材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所拖欠原告的租金172,667元;2、被告自2017年9月1日起对其拖欠的租金总额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截止2018年8月31日止违约金为109,988.88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5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原告位于武昌区秦园南路98号“旺家装饰建材城”三楼建筑面积960平米的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限为96个月。租金标准为前4年每年158,000元,后4年每年172,000元。房屋到期后,被告没有及时退租,继续使用到2017年7月15日。经双方确认,被告共拖欠原告租金172,667元,被告承诺在2017年8月31日一次性结清拖欠的租金,否则,每天按欠付租金总额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被告承诺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付款,被告一再拖延。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世纪兴泰公司未到庭答辩及举证质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5月16日,原告旺家建材城与被告世纪兴泰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96个月,即8年,2017年5月16日到期。
2016年5月30日,被告世纪兴泰公司向原告旺家建材城出具承诺“根据我公司与贵方签订的租房合同约定及相关情况,我公司现向贵方支付2016年、2017年度房屋租金,目前因我公司财务资金紧张,现先支付20万元,余款14.4万元,我公司承诺在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给贵方。”承诺书下方有世纪兴泰公司的盖章。
2017年7月19日,被告世纪兴泰公司向原告旺家建材城出具欠条“我公司确认拖欠湖北深海防火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旺家装饰建材城的房屋租金共计172,667元,其中:2009年5月16日至2017年5月15日欠租金144,000元,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7月15日欠租金28667元。我公司承诺并保证所欠租金于2017年8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付款,我公司每天按欠付租金总额千分之一的标准向湖北深海防火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旺家装饰建材城支付违约金。”被告世纪兴泰公司在欠款单位处盖章;负责人***签名。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承诺书、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世纪兴泰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在租赁原告房屋期间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租金,并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及欠条,但仍未按照其履行给付义务。故对原告旺家建材城主张被告世纪兴泰公司给付欠付租金172,66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旺家建材城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调整为自2017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湖北深海防火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旺家装饰建材城支付房屋租金172,667元;并以172,667元为计算本金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给付违约金。
驳回原告湖北深海防火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旺家装饰建材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540元,减半收取2,770元,由被告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周征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