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三中、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操喜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402执2905号
申请执行人:金三中,男,汉族,1970年8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旧街政府大院**。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8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关于金三中与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402民初9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金三中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证券账户、互联网银行、工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402执29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普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