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深海防火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旺家装饰建材城、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执114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深海防火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家装饰建材城。
负责人:吴健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政府大院1栋。
法定代表人:操喜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深海防火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家装饰建材城与被执行人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鄂0106民初14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责令:一、被执行人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深海防火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家装饰建材城支付房屋租金172667元、并以172667元为计算本金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给付违约金。被执行人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770元、本案执行费2532元。
因被执行人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深海防火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家装饰建材城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五日内,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
司法惩戒
限制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2020年5月1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传统调查和财产控制
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湖北世纪兴泰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三灶支行44×××70账户,冻结期限为2020年5月18日始至2021年5月18日止。
(五)财产处置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各阶段的执行进展情况,本院均已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财产处置、执行惩戒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均已知晓,因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此当属于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本案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民初14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民初140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韩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