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1221民初226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通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鱼县高铁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嘉鱼县。
被告: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政府大楼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黎小龙与被告**、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小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小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2014年2月,**雇请原告在其承包的嘉鱼县陆溪镇卫生院业务楼改扩建工程施工。2014年4月24日,原告与**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工程总价为22万元。后原告组织人员施工,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了部分款项,余款4.2万元未付,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
被告**、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嘉鱼县卫计局通过公开招投标将嘉鱼县陆溪镇卫生院业务楼改扩建工程发包给被告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2月18日,被告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担任该工程的项目副经理,全面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并对**签署的合同予以认可。原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14年4月24日,原告与**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将公司承接的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分包给原告,工程总价为22万元。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工程于2014年9月完工,并且经验收合格。**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项后,余款4.2万元一直未付,并于2016年8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并承诺年底付清。
本院认为,原告黎小龙虽然没有建筑施工资质从事建筑施工,但其作为实际施工人即本案原告在客观上确实对**分包的工程进行了施工,提供了劳务,且**也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故原告作为建设工程的施工人主张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作为发包人的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欠付原告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小龙支付工程款4.2万元;
二、被告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400元、被告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判决的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闵新春
人民陪审员易望启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