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执异1134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64年8月21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是其作为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而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其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文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