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恒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亳州市醉九月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恒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民终13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醉九月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139596928。
法定代表人:孙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恒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张集镇311国道北侧(背座堂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MA3XB13B4P。
法定代表人:刘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小龙,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邵玉龙,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上诉人亳州市醉九月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恒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恒信锅炉公司)、邵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7民初7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亳州市醉九月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亳州市醉九月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3275元,减半收取2323元,由上诉人亳州市醉九月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群阳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金 薇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石磊
书记员马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