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辖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恒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张集镇311国道北侧(背座堂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MA3XB13B4P。
法定代表人:刘亮,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醉九月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139596928。
法定代表人:孙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邵玉龙,男,汉族,1968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上诉人河南省恒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醉九月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邵玉龙买卖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6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恒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直接裁定驳回亳州市醉九月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事实与理由:因两公司之间签订《供货合同》引发的纠纷,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亳州市醉九月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提起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属于明显的一案两立,违反一案不再审的基本原则。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太康县,本案属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管辖。河南省恒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所谓的担保人邵玉龙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也从未让其进行过任何担保,更不可能授权其为代理商。虚构“担保人”也不能改变本案的管辖法院。
亳州市醉九月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提出上诉答辩意见。
邵玉龙未提出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9月,作为需方的亳州市醉九月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作为供方的河南省恒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亳州市醉九月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河南省恒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锅炉,合同约定“交(提)货地点方式:供方锅炉厂成品库。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或向有权管辖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同年10月25日,邵玉龙为案涉锅炉能正常使用一年提供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关于“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的规定,本案案由应系两个,即买卖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亳州市醉九月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恒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为本案的主合同,邵玉龙向亳州市醉九月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为本案的为从合同,本案应按亳州市醉九月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恒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来确定案件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买卖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因约定管辖法院不明确而无效,本案应由买卖合同履行地和河南省恒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管辖,且因同一事实,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受理河南省恒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亳州市醉九月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先。亳州市醉九月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64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怀 峰
审 判 员 马 超
审 判 员 陈 芹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腊梅
书 记 员 卢方针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