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桂1029执保77号
申请执行人南南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良信路6号1栋。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元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林县乐里镇财富商城环**22号第一层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南南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元盛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中,本院对被保全人广西元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449696.1元以内予以查询、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广西元盛建设有限公司在价值449696.1元以内予以查询、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