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勤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勤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603民初12010号 原告:浙江勤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大和***村。 法定代表人:童天佑。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原告浙江勤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业设计公司)为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勤业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勤业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立即归还勤业设计公司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2019年9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因资金短缺,于2017年11月14日向勤业设计公司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该借款汇入***妻子***上。勤业设计公司按照***的要求汇款后,约定借款十天左右归还。后***至今未予归还。为维护勤业设计公司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之权利。 勤业设计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其提交的《借条》、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均为原件,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4日,***出具《借条》一份,内容如下:借到浙江勤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人民币陆万元整,此款汇入我妻子***上。同日,勤业设计公司向***汇款6万元,并注明用途为“借款”。现勤业设计公司要求***归还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遂起诉成讼。 另查明,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起进行诉前调解,案号为(2109)浙0603引调4719号。 本院认为,合法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向勤业设计公司出具的《借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勤业设计公司与***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亦未约定借期及逾期的利率,勤业设计公司起诉来院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自2019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勤业设计公司主张的抗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浙江勤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7元,减半收取734元,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