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81民催73号
申请人浙江勤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大和***村。
法定代表人童天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浙江勤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1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内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据票号为1030ⅹⅹⅹⅹⅹⅹⅹⅹ9745,票据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锅炉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市联谊贸易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江阴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勤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汪 雄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