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安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92执保377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保全人:吉林省安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伊通县伊通镇。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吉林省安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吉0192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保全,在保全过程中,冻结了被保全人吉林省安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180,000.00元人民币(实际冻结金额180,000.00元,冻结期限壹年,查封日期2022年6月27日至2023年6月27日),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2)吉0192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全部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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