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生建材有限公司、吉林省安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6执1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大岭镇。 被执行人吉林省安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安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民终20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按分期给付的方式执行本案,但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吉0106执14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 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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