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局长审核
或 签 发
院长签发
处长审核
或签发
主审人
(拟稿人)
合议庭成员
签 名
审判长审核
或 签 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执异503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吉林省安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正阳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龙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吉林省长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大岭镇南道村三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省长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安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省安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吉林省安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吉林省安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吉林省安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阴 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