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首达包装机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7609号
原告:上海首达包装机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孙步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昌举。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毓芬,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房国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拥军,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首达包装机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89元,减半收取2,74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敏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樱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