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748江苏金旺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汤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民初748号
原告:江苏**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丹凤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房国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晶晶,常州市权航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鑫乐,常州市权航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苏**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栖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汤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汝东军,江苏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江苏**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
审判员  范晓荣
审判员  张小全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佳琪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