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财保3号
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鹤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鹤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丹凤路**
法定代表人:房国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鹤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4500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4500元。
案件申请费865元,由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鹤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金昌大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江云奇
书 记 员 李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