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汉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汉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民终274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烟台汉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313092938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9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3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4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烟台汉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613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613民初3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烟台汉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腾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