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民终274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烟台汉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313092938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9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3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4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烟台汉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613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613民初3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烟台汉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腾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