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宜城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执1400号
申请执行人宜城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中华大道77号华清苑24幢3单元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446298053。
法定代表人逯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1)鄂0684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城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城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燃气费36900元及滞纳金1460.62元,合计38360.62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予以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
3、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解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向东
审判员  许洪涛
审判员  郝寅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执行员  李德学
书记员  徐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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