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民初221号
原告:宜城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中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4462980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郭淑媛,女,生于1986年10月5日,汉族,住宜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城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燃气公司)与被告郭淑媛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燃气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以被告主动履行缴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燃气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城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