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凯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23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女,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系***之配偶。
被执行人:鲁山县凯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产业聚集区企业服务中心大楼(农信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7390507686。
法定代表人:王盼盼,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王志强、鲁山县凯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423执5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辉
审判员  任超美
审判员  周振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徐毅平
书记员冯亚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