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0191行初207号
原告:鲁山县凯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产业集聚区企业服务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盼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绪,河南容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博,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
负责人:刘金山,党组书记、副厅长。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
负责人:尹弘,省长。
原告鲁山县凯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山县凯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鲁山县凯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俊辉
人民陪审员 杨益岭
人民陪审员 徐秀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