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凯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鲁山县凯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423执838、8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宝丰县.
被执行人鲁山县凯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鲁民初字第1574、15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鲁山县凯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鲁山县凯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鲁山县凯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鲁山县凯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5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