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南国风园林有限公司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寸金支行与戚来、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802民初1255号
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寸金支行,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寸金路10号。
负责人许娟玉,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林森,男,该行干部。
委托代理人窦志高,男,该行干部。
被告戚来,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被告***,女,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
被告李文锋,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
被告***秋,女,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
被告揭丽琴,女,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
被告遂溪县南国风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溪县遂城镇机场路口。
法定代表人李文锋。
被告湛江市麻章区广富园艺,住所地湛江市。
法定代表人戚来。
被告湛江市广富城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瑞云北路大路前村村口房屋三楼。
法定代表人戚来。
被告湛江市麻章区戚园美食轩,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
法定代表人戚来。
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寸金支行诉被告戚来、***、李文锋、***秋、揭丽琴、遂溪县南国风园林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区广富园艺、湛江市广富城园林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区戚园美食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寸金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窦志高及被告戚来、湛江市麻章区广富园艺、湛江市广富城园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锋、***秋、揭丽琴、遂溪县南国风园林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区戚园美食轩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与被告戚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给予戚来发放“个人其它保证经营贷款”经营贷款255万元,期限36个月,用于借新还旧。同日原告向戚来发放255万元贷款,截止2017年5月14日戚来欠原告借款本金251万元及利息295008.08元、罚息27116.25元、复利30818.59元,合计2862942.92元。
2015年12月28日原告分别与被告***、李文锋、***秋、揭丽琴、遂溪县南国风园林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区广富园艺、湛江市广富城园林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区戚园美食轩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李文锋、***秋、揭丽琴、遂溪县南国风园林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区广富园艺、湛江市广富城园林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区戚园美食轩分别为戚来在原告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鉴于上述被告均未履行还款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戚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1万元及利息295008.08元、罚息27116.25元、复利30818.59元,合计2862942.92元(利息暂计到2017年5月14日之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计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李文锋、***秋、揭丽琴、遂溪县南国风园林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区广富园艺、湛江市广富城园林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区戚园美食轩对被告戚来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九个被告承担。
被告戚来、湛江市麻章区广富园艺、湛江市广富城园林有限公司辩称,借款属实,希望原告给时间,我尽快还款。
被告***、李文锋、***秋、揭丽琴、遂溪县南国风园林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区戚园美食轩在应诉期间不作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戚来与***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25日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寸金支行与被告戚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人民币255万元;期限为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年利率为10.5%;用途为借新还旧;按约付息,分次还本,付息日为每月20日,最后一次为贷款到期日,本金按每月不低于1%的本金方式进行偿还,贷款到期日偿还剩余本金;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同日***、李文锋、***秋、揭丽琴、遂溪县南国风园林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区广富园艺、湛江市广富城园林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区戚园美食轩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保障原告与戚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向原告提供保证担保。2015年12月28日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戚来发放贷款255万元,截止2017年5月14日戚来欠原告借款本金251万元及利息295008.08元、罚息27116.25元、复利30818.59元,合计2862942.92元,原告经催收未果,遂诉诸本院。
另外原告在向本院提起诉讼的同时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查封九个被告价值人民币2862942.92元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金融机构,依法有权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其与被告戚来订立的《个人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得到遵照履行。根据双方合同第5.6条“不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的规定,戚来贷款之后,未能全面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截止2017年5月14日戚来欠原告借款本金251万元及利息295008.08元、罚息27116.25元、复利30818.59元,合计2862942.92元,原告要求被告戚来偿还本息的请求合法有据,亦应予以支持。被告***与被告戚来是夫妻关系,依法其对上述贷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虽然是上述债务的保证人,但其已在本案中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原告再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已无法律意义。被告李文锋、***秋、揭丽琴、遂溪县南国风园林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区广富园艺、湛江市广富城园林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区戚园美食轩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保障原告与戚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向原告提供保证担保,依法被告李文锋、***秋、揭丽琴、遂溪县南国风园林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区广富园艺、湛江市广富城园林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区戚园美食轩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文锋、***秋、揭丽琴、遂溪县南国风园林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区戚园美食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戚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寸金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51万元及利息295008.08元、罚息27116.25元、复利30818.59元,合计2862942.92元,及支付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息。
二、被告李文锋、***秋、揭丽琴、遂溪县南国风园林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区广富园艺、湛江市广富城园林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区戚园美食轩对被告戚来所负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03.54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九个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国调
审 判 员  王俊恩
人民陪审员  方 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琳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