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故民二初字第1371号
原告:故城县郑口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长东,任镇长。
被告:德州兴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郑口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德州兴泰商贸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德州兴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937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德州兴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937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