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财保10号
申请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江海河口。
法定代表人:沈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鹏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明水分公司负责人,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申请人: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科路12号科创基地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凤大街北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0日作出(2016)黑06民初130号民事调解书,该案已审理完毕。申请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申请,请求继续保全被申请人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97028.8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东风支公司出具20160022号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97028.88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月24日至2023年1月23日止。在冻结期限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保全的财产,不得对被保全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保全的其他行为;被申请人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向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冻结的工程款,如需支付,应支付至人民法院提存。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