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3民初3364号
原告:***,男,汉族,住东海县。
原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连云港伊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MYUFQ49,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下车镇仲集村高圩庄66号。
法定代表人:程庆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139951118B,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科路12号科创基地302室。
法定代表人:赵松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连云港伊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汤锦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岚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