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某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伊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3民初2451号
原告:***,男,汉族,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江苏靖尚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139951118B,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科路12号科创基地302室。
法定代表人:赵松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连云港伊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MYUFQ49,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下车镇仲集村高圩庄66号。
法定代表人:程庆能,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高振国,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诉被告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伊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高振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汤锦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周岚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