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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某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3民初391号
原告:***,女,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甘家边东108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福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诉被告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420,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系齐齐哈尔金盾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该公司已于2013年注销,经过清算,金盾公司债权全部由***继承、主张。金盾公司存续期间向被告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供应钢材,本案钢材买卖合同事宜一直由被告***负责。***与***于2012年7月20日进行对账,确认共欠***钢材款1,420,000.00元,由被告***与江***公司会计潘丽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送达,经调查,仍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90.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铸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姚雪飞
书记员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