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泰宏业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金泰宏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州三丈水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1948号
原告:贵州金泰宏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古场街道黎明花园东区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DXGL317。
法定代表人:许显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启银,男,贵州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华英,女。
被告:贵州三丈水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后山乡贵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662961425K。
法定代表人:邱进。
原告贵州金泰宏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三丈水生态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贵州金泰宏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贵州金泰宏业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金泰宏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20元,减半收取计7560元,由原告贵州金泰宏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曦影
书记员胡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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