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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贵州金丽房产投资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3民初2067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贵州金丽房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长安路房产管理局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DXGL317。
法定代表人:胡德奎。
原告**与被告贵州金丽房产投资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蒋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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