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02执104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亚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路安丰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邬新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华源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皋城东路与经六路口。
法定代表人:黄文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2民初51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五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502执10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魏宏兵
审判员 杨 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