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6执24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亚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路安丰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3570336W。
法定代表人:邬新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亚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94312.0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