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503执147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亚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别山路安丰大厦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9357033-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26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亚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020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