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亚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亚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林长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503执147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亚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别山路安丰大厦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9357033-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26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亚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020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