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亚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亚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皖西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213号
原告:安徽亚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9357033-6。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皖西学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亚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皖西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亚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亚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0.0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安徽亚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周虹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