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81执1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80764285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河镇双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41788261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北省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市**化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市**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市**化工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市**化工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人湖北省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寇 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