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3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省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园路399号(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供销华农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农行沙咀大队8栋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双河镇双河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湖北省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供销华农农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市**化工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5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北省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 倩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