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执异69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北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17)/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20)鄂01执1203号湖北省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本院(2020)鄂01执1203号执行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湖北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湖北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行为,而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湖北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晨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