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省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4645号 原告:***,男,199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系原告***父亲, 被告:湖北省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1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以下简称被告)诉被告湖北省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务合同纠纷(立案案由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原告系在工地上做工的农民工,其与被告未签订任何用工协议,原告索要的是务工劳务费,本案争议不是老大争议纠纷,而是劳务合同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征求原告意见,本院移送原告住所地法院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