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宏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华宏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6755号 原告:***,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华宏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16A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三人:***,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宏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倪 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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