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6755号
原告:***,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华宏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16A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三人:***,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宏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倪 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