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8973号
原告:北京华宏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4号4幢16层16A01。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北京华宏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华宏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华宏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宏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曹 蕾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