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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彩虹光电有限公司与郑州泰阳声光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10898号
原告:浙江彩虹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万年桥路5号。
法定代表人:耿军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二朋,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泰阳声光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松路36号院1号楼4层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雪,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彩虹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泰阳声光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彩虹光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州泰阳声光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彩虹光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彩虹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浙江彩虹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 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