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902执2706号
申请人:***,男,1968年6月2日出生,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盐城市解放南路191号,机构代码:75000137-9。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亭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市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55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盐城市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6)苏0902执2706号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市区都潘黄镇杨坝居委会杨坝花园*幢*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单丽华
审 判 员 杨建彬
代理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书兰